芜湖市无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咨询:0551-65300586 / 18949334295
芜湖市无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范围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申报范围为: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8年我市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须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芜湖市无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所有权变更。
(三)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四)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并须在“省系统”登录上传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中介机构承诺书。
(五)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须在“省系统”填报资料并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同时须报送纸质材料。“国家高企工作网”和“省系统”上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企业申报材料须完整,数据须真实,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须通过“国家高企工作网”打印,条形码完整;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文字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纸质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并标注页码,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芜湖市无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提供附件证明材料。
芜湖市无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在芜湖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为主,且尚未按照《认定管理办法》通过认定的企业。
2、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认定管理办法》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近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1项(含)以上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新药、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3项(含)以上授权的其他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较好成长性。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d.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e.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符合要求(即研发人员和管理层的学历要求,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
f.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符合要求
g.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符合要求
h.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要求(指标各分为5个等级,3年中,每年要达到递增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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