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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目标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安徽省省级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鼓励各地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为孵化、毕业企业提速升级提供所需场地条件和配套设施,并持续提供政策、管理、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申请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获得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取消其省级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回财政支持资金,且2年内不得参加绩效评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各市级科技部门在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备案及绩效评价坚持以下原则
1.坚守科技创新,强化属地管理。坚持省市联动、分级负责,各地科技部门要以培育科技型企业为核心,切实担负起对孵化载体工作谋划、布局、培育、建设等管理责任。
2.科学合理布局,强化区域协调。各地在推进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过程中,要立足产业发展、技术成果、人才要素等实际,注重区域平衡,实现本地孵化载体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3.坚持动态调整,强化科研诚信。对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定期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省级资格。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将大学科技园相关工作列入孵化器管理体系。各市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和绩效评价及择优推荐等工作。省直管县(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纳入市级科技部门统筹管理。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绩效评价及评优
各市级科技部门要聚焦孵化器、众创空间核心目标,每年对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价,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审核,并限额择优推荐到省科技厅。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相关资格的建议。
省科技厅负责对市级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优,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绩效优秀者给予支持和奖励。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绩效评优指标:
1.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2.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4.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5.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好处
省级孵化器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注意事项
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报告,经市级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各级地方政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省科技厅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附 则
各市级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高〔2018〕2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科高〔2016〕1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级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想要申报的企业注意区别申报,另外,省级孵化器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更多优惠政策详情咨询,请联系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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