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企业按照《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附产能出让公告,向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位于我省境内的,退出产能企业向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产能出让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退出产能属于中央企业下属公司的,还须提供所属中央企业书面意见。
3、有关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企业报送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所需材料详见附件)。
4、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及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有关要求,对受理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审核,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邀请省有关部门参与。审核通过的,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5、已经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在建设项目备案前,仅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可按程序报告,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并在门户网站作出说明后,继续按原公告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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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在申报钢铁行业产能置换中,要注意:各地要认真做好钢铁冶炼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外部条件评估,防止盲目投资和无序建设。确有必要实施的新建钢铁冶炼项目,以及现有钢铁冶炼设备改建、扩建、大修,均须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程序。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114黄页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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