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实施主体列入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动态名录。
2、示范农民合作社。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3、示范家庭农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4、资金支持须以项目为依托,实行项目评审制,择优确定支持对象。
5、不予支持范围。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为异常名单或严重失信的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不予支持;示范合作社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的,不予支持;示范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不予支持;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领办多个示范主体,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114黄页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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