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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及更名与整体迁移条件!

      2021-09-09 10:38:11发布,长期有效,50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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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安徽省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及申请更名与整体迁移注意事项具体如下,如需要申请2022年安徽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仔细阅读。

    一、安徽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郎溪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整体迁移注意事项

    1、对于郎溪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同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简单更名”的,企业在按照《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要求提交“简单更名”材料的基础上,新增未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说明材料,地方在更名上报文件中对上述企业未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予以明确。

    对郎溪县国家高新技术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简单更名”的,企业提交材料按《更名操作规程》中“简单更名”要求办理。

    2、对于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等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的,若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未发生变化,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企业基本情况表》-“技术领域”栏中按系统要求勾选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相同的技术领域,并按照《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交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材料。

    若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企业应对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相应栏目中按系统要求重新勾选技术领域,按照《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交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材料;若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后,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支持范围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时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请自变化发生年份起取消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对于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整体迁移”情况,拟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企业须提供“整体迁移”的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同时迁入地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须出具书面提请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企业属于《工作指引》中“整体迁移”的情况(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迁入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办理相关整体迁移手续。

    4、对于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属于省内整体迁移的巢湖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本通知第3点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企业名称同时发生变化,按照《更名操作规程》和本通知要求一并办理更名手续,并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咨询:187 5515 0022

    各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整体迁移工作按照《更名操作规程》以及本通知补充规定办理。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认真做好发生更名和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切实做好更名和整体迁移企业提交材料的审核工作,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情况,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114黄页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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