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奖补政策,扩大企业惠及面
一是新增老高企奖补政策。
我市高企数量持续增长,为了稳住现有高企的基本盘,第十一条中,对曾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苏州市重新申报并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
二是认定奖补不再和入库挂钩。
第十一条中,对在苏州市申报,且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补。
2、完善培育机制,入库评审环节前移
深化科技管理“放管服”改革,加快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
培育库入库程序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高企培育库入库评审工作前移,第六条中,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材料受理和专家评审工作,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并在所在地科技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各市、区科技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各市、区推荐入库的企业纳入市培育库。
3、简化下达流程,规范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中,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直接给予奖补,企业无需申请。在资金下达前,市科技局根据《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拟资助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中明确,培育奖补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及有关人才奖励。
4、创新培育服务,加强工作指导培训
第十六条中,市科技局建立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服务系统,负责服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中,各市(县)、区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明确了市科技局、各市、区科技部门的工作内容,培训的主要内容等。
5、规范监督管理,全面实行信用承诺
第二十条中,企业作为申报的责任主体,须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作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中,各市(县)、区科技部门加强对在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对已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在库企业,应及时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对已纳入培育库的企业,发现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请市科技局取消其培育资格。
第二十三条中,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114黄页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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