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政策指导专员:182 6974 6898(同V)
一、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流程
(一)企业按照市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一式1份),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步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对确认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二、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一)企业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或者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50万元。
4.与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之间有产学研合作。
(五)规模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适度降低时间标准,但需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技术中心正常运行半年以上,且年度(可跨年计算)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专职或者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度降低企业规模标准,但年销售收入需超过5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三、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联合发文,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撤销资格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摘牌。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经信部门2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第十六条第(二)至(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经信部门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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