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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2〕6号)文件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主要内容
(一)加强企业水、电、气服务保障。
4-6月份,对我市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缴纳城市供水费用和天然气费用的,经企业申请,实行“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措施。
4-6月份,对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经营用水、用气费用可由供应单位先行优惠10%,经核实后财政予以补贴。
鼓励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针对疫情影响出台相关优惠措施。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市管园区)
(二)支持企业防疫工作。
4-6月份,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购买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常规防护用品达到5万元的,按不超过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市管园区)
(三)免收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对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产权所有单位除按照现有政策免收2022年3个月(2月-4月)房屋租金外,再继续减免两个月房租(5月-6月),免收房屋租金必须落实到最终承租户。
鼓励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业主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县区、园区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市管园区)
(四)加大降本减负力度。
全面落实退税减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按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市管园区)
(五)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在2022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职工减员、退休手续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社会保险费;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申请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月起执行。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受疫情影响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缓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影响待遇享受。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市管园区)
(六)返还失业保险费。
落实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市管园区)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地要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政银企融资对接专项活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其合理信贷需求,对受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坚决避免简单的限贷、抽贷、断贷、压贷等“一刀切”方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减费让利,适当降低银行服务收费,严格落实延长还款期限、缓收部分利息、无还本续贷政策,合理压降企业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各县区、市管园区)
(八)实施企业**贴息政策。
4-6月份,对新增期限为1年及以上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不含续贷),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审核后,对其按1年期给予50%最高20万元贴息补助。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区、市管园区)
(九)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4-6月份发生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按0.5%执行,财政适当给予辖区内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市管园区)
(十)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
对上半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规上服务业及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一次性奖补。
4-6月份,支持限上餐饮企业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加强合作,开展线上直播、订餐,提供线下自提和无接触配送服务。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平台),每月网络销售额达15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按网络销售额最高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
4-6月份,联合限上汽车零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消费者在此期间购买个人家用乘用车的,按照销售价格分档给予补贴,具体实施措施由市商务局制定。
4-6月份,消费者在限上家电零售企业购买单价3000元以上绿色智能家电的(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能效等级2级以上),给予每台200元补贴,补贴总数2万台。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市管园区)
(十一)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4-6月份,对连续三个月进出口额超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物流补贴。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连续三个月进出口在线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在线交易额最高2%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市管园区)
(十二)发放企业稳岗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数在30人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按参保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稳岗补贴,最高30万元(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市管园区)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资金保障。
市财政安排同级预算资金3000万元。各县区、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同时,要结合各自实际,落实配套支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提高政策兑现效率,推动政策落实落快落细。
(二)强化政策兑现。
本实施细则由牵头单位负责实施,责任单位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涉及行政给付、资金补贴扶持等方面的政策,最大程度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对难以“免申即享”的政策,要及时办理,及时兑现,让企业早得实惠、早享红利,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
(三)加强督促检查。
市政府将适时对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组织督查检查,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应。
本实施细则除有明确规定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视疫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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